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市建委有关指示精神,为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向建筑市场推荐信誉好、质量安全好、节能环保好、经营效益好的优秀项目经理,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是天津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奖。获奖项目经理应在项目管理、工程创优、文明施工、技术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我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项目经理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四条 “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下,由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会组织,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企业自愿组织申报。
第五条 评选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全市施工企业为主体,建立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信息库,作为开展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考核、验证基础。
第二章 参评条件和考评内容
第七条 申报“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严三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项目经理的岗位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二、申报人需是本市施工企业、中央驻津施工企业或外省市进津施工企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在岗项目经理,并且在主持工程项目施工中项目管理水平高,有突出创优业绩。属于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其主持的专业承包工作量达到工程总工作量15%以上,并在配合总承包企业创优活动中,做出明显成绩的。
第八条 申报“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否决条件:
一、业绩考核有效期内,申报人无“海河杯奖”或无“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工地称号”的。
二、申报人的代表工程与《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签署的项目经理姓名不符的(施工企业因工作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调换项目经理,必须有建设方和受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业绩考核的有效期内,申报人主持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评选的考核内容:由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业绩评价;守法经营履约评价;工程技术创新评价;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分包、用工管理评价等5个方面26个子项评选指标组成。
第三章 申报方法
第十条 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具体时间,以《关于申报“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凡参加评选活动的项目经理,须填写《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并提交个人业绩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申报评选活动,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项目经理填写《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后,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推荐意见,承诺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并签字,将资料统一报送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荣获的“鲁班奖”或“海河杯奖”业绩的有效期,为评选年度和上一年度颁发的奖项(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工地称号”的有效期为评选年度和上两年度颁发的奖项(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为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由市建委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会建立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组成专家组,参加当年度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初评工作。按照本办法和评选标准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对定量指标依据统计数据打分,对定性指标采用评议方式打分;按各申报人的百分制得分进行名次排序,并提出初评意见,报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
经评委会审定的入选名单,报市建委主管部门审批后将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表。提供的数据和证明资料,要求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根据需要,随时接受评审专家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评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报人和所在企业批评、警告、取消其评选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参与优秀项目经理评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 获“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人员,由天津市建设行业联合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市建委有关规定,在投标中列入资信评审业绩,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